◆ 學雜費減免申請日期
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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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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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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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 》109/04/01至109/08/12止(延長至9/1止)
《在校生 》109/06/01至109/06/30止 (逾期辦理說明)
《轉學生、復學生 》109/08/01至109/09/07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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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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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109/12/1至109/12/28止(逾期辦理說明)
《轉學生、復學生 》110/01/05至110/02/22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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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等,視其身份別及相關證明文件,逕予減免學雜費。(請辦理減免者詳讀下方學雜費減免辦法)
※請注意!
辦理減免之學生請先確認繳費單是否有扣除減免金額,若繳費單未修改,請先致電生輔組張雅芳小姐確認減免申請,再進行繳費動作或辦理就學貸款。(切記勿先繳費)
1092學期補辦時間:110/01/01至110/01/15止,檢附「逾期辦理報告書」、「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如已繳費須檢附「繳款證明」),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繳費單於資料到件後5個工作天產出。
如已繳費待退費者,相關審查及退費流程完成後於學期末匯入帳戶。
就讀「學士後多元培力課程」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減免學雜費。
減免應繳交及查驗資料:
減免資格 |
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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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
1.申請書 ※【身分驗證由學校統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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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
1.申請書 ※【身分驗證由學校統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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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
1.申請書 ※【身分驗證由學校統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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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子女
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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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身分驗證由學校統一查驗)
2.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含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已婚者需檢附配偶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
※【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3條規定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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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1.申請書
2.軍人身分證、軍眷補給證(繳交影本,查驗正本)
3.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含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近三個月內)
※【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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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子女 |
1.申請書(一式二份)
2.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繳交影本)
3.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含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近三個月內)
※【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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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1.申請書
2.證明文件(繳交影本,查驗正本)
3.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含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近三個月內)
※【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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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符合資格身份之同學,填妥相關申請表及附相關證件影印本郵寄或親送至生輔組。
2.辦理時如已繳費,請附上銀行存摺影印本,以便辦理退費。
3.依規定不得重覆申領其他政府補助。
申 請 書 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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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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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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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人士及子女、特殊境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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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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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意見的話,請洽詢:
生輔組承辦人:張雅芳小姐
電話: (02)28227101-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