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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專業證照考照補助及獎勵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高教深耕附錄 專業證照考照補助及獎勵要點 107.04.11學務會議訂定 107.05.31學務會議修訂 107.09.12學務會議修訂 108.03.07學務會議修訂 108.12.18學務會議修訂 109.05.27學務會議修訂 109.12.16學務會議修訂 110.12.29學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本校「完善就學協助補助辦法」規定,為輔導文化不利與經濟不利學生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申請對象,依據本校「完善就學協助補助辦法」規定,以在學學生且符合「完善就學協助補助辦法」身份者為限。
三、申請期間: (一) 核照日期須為當年度核發之證照;申請日期為當年度1月至11月底。 (二)考取證照時須為本校在學學生。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為協助與獎勵學生取得專業證照,補助項目如下三項: (一) 獎勵參與證照輔導相關課程: 獎勵參與證照輔導相關課程,全程參與且取得結業證書或研習證明者,始予獎勵。付費課程一天獎勵新台幣2,000元,以此類推。免費課程研習時數需4小時以上,至多獎勵新台幣2,000元。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依申請人數、經費額度審定獎勵金額後核發。前項所指證照輔導相關課程,如下者不予補助: 1.同一證照之不同單位辦理的證照輔導課程,不予重覆補助。 2.列入畢業學分之證照輔導課程,不予補助。 3.免費課程須有明確對應之專業證照,否則不予補助。 (二) 補助專業證照考照報名費: 補助取得與所學專業相符,並對準就業職能之專業證照者之考照報名費,依申請人數、經費額度,審定獎勵補助金額後核發,補助上限以報名費為限。 (三) 取得專業證照獎勵金: 獎勵取得與所學專業相符,並對準就業職能之專業證照者,依各類專業證照獎勵分級、申請人數、經費額度審定獎勵金額後核發。證照等級分發標準參照本校學生取得國內專業證照獎勵辦法,各系所認定有助於學生就業之相關專業證照。 各類專業證照獎勵分級如下: 第一級:相當於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程度之專業證照,予以獎勵金至多新臺幣10,000元。 第二級:相當於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程度之專業證照,予以獎勵金至多新臺幣6,000元。 第三級:相當於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丙級之專業證照,予以獎勵金至多新臺幣4,000元。 其它:考取本系所認定且符合系上課程發展之專業證照者,予以獎勵金至多新臺幣3,000元。 (四) 免費取得之專業證照,不予以獎勵。
五、學習輔導獎助學金之核發基準:
六、獎勵項目、輔導內容、獎勵金發放基準得視實際發放情況調整。
七、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須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依第四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備齊所需相關資料文件,於每月二日前,提交至學生事務處,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第四點各項補助獎勵申請,需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 申請「獎勵參與證照輔導相關課程」 (1) 學習單。 (2) 列有上課時數之證照輔導班結業或研習證明影本。 (3) 本人銀行(郵局)存摺影本。 2. 申請「補助專業證照考照報名費」 (1) 證書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2) 數位學習歷程之證照系統登錄。 (3) 報名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4) 本人銀行(郵局)存摺影本。 3. 申請「取得專業證照獎勵金」 (1) 證書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2) 數位學習歷程之證照系統登錄。 (3) 報名費收據或發票影本。 (4) 本人銀行(郵局)存摺影本。
八、審核作業: (一) 審查小組: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三學院院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就業輔導組組長、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等九人組成。 (二) 審查標準:依申請者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
九、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補助本校高教深耕計畫附錄「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自高教深耕計畫結束後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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